关于
仲裁裁决的撤销问题,若为
当事人自身的主张,其申请撤裁的时间应从收悉裁决书次日算起,需在六个月以内提交;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请的话,相当于自愿放弃,双方有必要严格按照裁决书所示内容分别承担相应责任;如任一方未能妥善履行,对未尽责的一方可按规定
申请强制执行。相关机构将自接手投诉之日起两个月之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裁定驳回等决定。
在此过程中,如法院认为原有案件仍需要仲裁庭重新审议,会向仲裁庭发出命令,要求尽快启动
仲裁程序;如仲裁庭拒绝仲裁,法院应裁定恢复撤裁程序。当一方已
申请执行裁决的情况下,若另一方向法院请求撤裁,法院应先行中止执行;若是法院最终确认裁决存在错误,撤裁成功,
执行程序也将随之终止。相反,若撤裁申请被驳回,原有的执行程序将会恢复运行。一旦出现撤销裁决的决定,便具有彻底否认裁决有效性的法律效应。对于裁定之人,该决定不得被认定为存疑。仲裁裁决被合法撤销之后,当事人有可能重新达成仲裁协议以解决
纠纷,或者选择向法院发
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
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
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
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
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
受贿,徇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
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需要明确的是,法院在受理相关仲裁事项后,需要根据法律上规定的程序来进行仲裁处理,并且相关事项的认定是基于实际的法律依据来进行的,如果存在仲裁事项不合理的,那么必须是需要重新进行认定的,以避免法律适用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