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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延长几个月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之明文规定,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时限最多不得超过12个月。故而,取保候审的期限得以延长的话,其最长也不能超过这12个月的法定上限。倘若在执行取保候审期间发现不应再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刑事追责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已至,则应立即解除该项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最新修订: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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