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于收受支付令之瞬,
债务人确已无力偿还
债务,与
债权人便可以共同协商,寻求债务分期偿还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
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明确规定,只要债权人和人
民法院同意,债务人便能够依据实际情况分期履行债务。
若在此期间,债务人均未提交书面异议且未按时
清偿债务,债权人有权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然而,若法院在
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现债务人确实无任何财产可供
清算,进而可能终止本次执行过程。将来若债务人具备偿还能力,债权人并有权随时再次申请启动
恢复执行程序。
值得一提的是,债务人对于支付情况或者支付原因存在异议的,必须以
书面形式提出,而非仅仅以“经济状况不佳”或者“
无力偿还”等等简略的理由加以佐证。相反,若是债务人为逃避债务故意不履行债务义务,其甚至可能需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以上法律条款旨在说明相关事宜,如您有类似疑问或者希望得到更为专业的建议,敬请咨询专业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
证据,对
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