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当罪犯被交付执行
刑罚时,负责执行的人
民法院必须将人民检察院的
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
判决书、执行通知书以及结案登记表等文件同时送达至监狱。
此外,在罪犯收监之时,监狱方面还应严格对其人身及随身携带之物进行检查,对于非生活必需品,可由监狱代为保管或经罪犯本人同意后,退还给其
家属;而对于
违禁品,则应依法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
监狱法》第二十条
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通知罪犯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六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监;
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补充齐全或者作出更正;
对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