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在特殊情况下享有预先
拘留权,具体内容包括正处于预谋阶段、正在实施
犯罪或
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发现等各类情形。若有任何个人
故意伤害他人并触及以上任一情形,则公安机关有权实施预先拘留措施。因此,如有意伤害他人的嫌犯满足以上所述情形之一者,公安
司法部门有权依照法律程序对其实施相应的
逮捕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