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即是对于本应处以
死刑的罪犯,然而由于并非须立即执行之人,在其被判决死刑的同时,又宣告
缓期两年执行,并将其送往劳改场所进行劳动改造,视其日后表现再决定是否予以执行之
刑法制度。在
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若此罪犯未犯有
故意犯罪行为,则至二年后,将减为无期
徒刑;倘若在此期间的确有
重大立功表现者,亦然可于二年后,减为二十五年
有期徒刑。
《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
犯罪分子。对于应当
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
缓期二年执行。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
民法院核准后
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
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
抢劫、
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
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
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
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