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保险公司所拒绝给予理赔之事宜,我们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剖析与判断。倘若保险公司以正当的理由拒绝履行其理赔义务,如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隐瞒疾病信息、出险状况并不满足理赔的相关规定及条件等,在此种情形下,保险公司的拒绝行为无疑是合法且合理的,对此,我们应予以理解并尊重。
然而,若理赔过程中确实存在争议,投保方有权通过拨打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投诉电话表达自己的诉求,亦可登录该机构官方网站提交书面投诉申请,或者选择
向法院提起诉讼。若投保方完全符合
保险合同约定的
赔偿条件,但保险公司仍坚持拒绝理赔,此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便成为了最为有效的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