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危险驾驶罪的审判期限问题,主要是遵循我国
刑法和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
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人
民法院对于公安机关
起诉的案件,应该在
立案受理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作出判决,最晚不能超过三个月。但是,如果存在部分案件可能被
判处死刑或涉及到
附带民事诉讼等复杂情况,或者出现了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所规定的特殊情况,那么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三个月的审判期限。
然而,由于危险驾驶罪并不属于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严重
犯罪类型,因此,除了确有特殊情况外,危险驾驶罪的审判期限应控制在两个月之内,最晚也不应超过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
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