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交通事故导致
人员伤亡时,首先按照交强险的规定予以赔付。具体而言,如若
机动车在此类事故中有责任,依照下述责任限额对伤者或死者
家属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对于因
人身伤害产生的特殊损失(包括
伤残和死亡),
赔偿额度上限为人民币18万元整;
第二,
医疗费用方面,最多可支付人民币18,000元作为救护治疗所需资金;
第三,对
财产损失的赔偿则设定了限定,即最高可负担金额为人民币2,000元。
另一方面,若机动车在事故中并
无责任,同样需依据如下责任限额进行赔付:
第一,在人身伤害方面,特殊损失(伤残和死亡)的赔偿上限仍然保持为人民币18万元整;
第二,在医疗费用支出上,最多可报销人民币1,800元作为紧急救治所必需;
第三,在财产损失方面,其
赔偿金额上限降至人民币100元。倘若在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外仍有其他商业险,便由此类商业险依据投保时签订的
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责任限额对受害方进行赔付;若即便如此,理赔金额依然不足以弥补受害方全部损失,则其余部分将有
责任人自行承担赔偿义务。
《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
被保险人以外的
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