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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未结算能否按照合同价款起诉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规定之要义,建设工程合同系指承包方负责进行具体工程项目的建设任务过程中,由发包方按照约定支付相应款项之内容清晰、条款明确的一类合约文件。在实践操作中,如若建设工程的实际建设单位未能按时足额地支付工程款项,则施工方在决定启动司法程序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之时,应当依据建设工程合同中所约定的相关事项,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案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而非简单地以欠款合同纠纷为名进行起诉。除此之外,针对拖欠工程款这一常见问题,施工方可采取以下几种有效措施来进行维权:
首先,在选择被告方面,应当准确无误地选定具有支付能力的发包方或者采用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当事人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
其次,在收集证据材料方面,需要尽可能全面地收集和整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设计图纸、施工过程中的详细记录、验收报告等关键性证据
最后,在提出诉讼请求方面,应当明确具体地提出要求支付工程款、违约金、利息等相关费用以及优先受偿权等重要诉求。
同时,若涉及到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当事人亦可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向法院提出。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最新修订:2024-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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