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速公路上发生的
意外事故中,即使导致他
人死亡,
肇事司机构成
重大交通事故罪,也未必需要承担
刑事责任;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其无需为所造成的
人员伤亡负担任何
民事赔偿责任。关于
民事责任分配问题,若事发时正值高速公路运营时段,驾驶员无法预见前方可能出现的行人或其他障碍物,则他们并未构成过失致人伤害的
犯罪行为。反观受害者,如果他明知在高速公路上行走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仍然罔顾生命安全,疏于避让和防范措施,那么其自身就应当对此次损失负
主要责任。因此,根据实际情况,驾驶员仅需承担10%-30%的责任,而受害方则应承担70%-90%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
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