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决定是否对
涉嫌犯罪的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严重疾病并非唯一的考量因素,但对于那些可能影响到其
羁押必要性的情况,法院或
侦查机关或许会予以慎重考虑。具体而言,这类疾病应当属于严重程度足以危及被羁押人身心健康的慢性病或者急性病,如晚期癌症、严重心脏病等。
然而,最终是否批准取保候审,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性质以及对社会造成的潜在危害进行全面评估和权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提供了
取保候审的规定,其中提到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