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意外中,若驾驶者无意间对他人车辆造成损害,却擅
自离去,便构成
逃逸行为。
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当驾驶者因刮擦他人车辆而逃避现场时,即被视为
肇事逃逸,且该种情况下,无论何种原因,逃逸一方均需承担事故全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
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