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情况是由于车主在车辆熄火后再次尝试启动造成发动机损毁,鉴于此种人为操作导致的发动机进水所引发的损失,保险公司有权行使其拒赔权利,并且在
司法程序中法庭也常常判决保险公司对此类事故进行免赔处理;
第二种情况则是车主在明知路面积水严重且存在安全隐患的前提下仍然冒险涉水驾驶,即便是在知晓或者怀疑水深的情况下,仍然试图驾车强行通过,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发动机因此而遭受损坏,保险公司同样不会承担任何
赔偿责任。法官在判定是否对发动机损失进行
赔偿时,往往会基于客观事实来做出判断,即驾驶员对该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明显的
主观故意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
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
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
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