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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谁承担

为切实保障债权的实现,当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合理必要费用,理应由债务方承担相应责任。若由于债务方未能积极履行其所负有的到期债权,给债权人带来了实际损失,那么在此情况下,债权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唯独需要注意的是,此类债权必须专属于债务人本身所有,不得随意转让或处分。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最新修订:2024-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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