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
刑事诉讼程序中,
申请取保候审并不一定必须由亲属作为保
证人。实际上,取保候审的
担保方式主要包括两种形式,即提供保证人和交纳
保证金。保证人既可以是亲属,也可以是符合相关资格要求的其他公民。只要这些保证人能切实履行其监督职责,确保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
取保候审期间能够做到随时听候
传唤,便可承担起保证人的角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