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之《中华人民共和国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之规定,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并非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定范畴之内。因此,针对该组织所做出的决定,若
当事人对此持有异议,则无法通过
行政复议途径寻求救济。
然而,当事人仍可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撤销相关决定;或者向乡镇级人民政府提交
申诉,请求其责令村民委员会纠正错误。倘若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在处理过程中严重侵害了自身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则可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同时,要求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给予相应的
国家赔偿。在行政复议申请得到受理之后,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作出合理且合法的妥协与让步。在法律
法规许可的范围内,申请人还可以请求行政复议机构介入调解,以期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在获得行政复议机构的同意之后,双方亦可在私下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