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严格的
罪刑法定原则,向赌徒出借金钱并非
违法行为,然而,如果借款者明明知晓资金将被对方用于赌博活动而仍予以提供,便违反了
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同时导致社会安全管理体系陷入混乱。在此情况下,我们应将这种
借贷关系定义为
扰乱社会秩序的非法之举,这不仅仅意味着此类借贷合约无法得到法律的庇护,更可能会使
行为人面临收缴、罚款、
拘留等惩戒措施,以及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
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