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刑事辩护专题 > 强制措施专题 > 刑事拘留哪个部门赔偿

刑事拘留哪个部门赔偿

若由于不当的刑事拘留而导致损害后果发生,根据法律规定,赔偿责任应由实施拘留措施的公安机关承当。对于此类赔偿事务,将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执行。须知此法律第十七条明确揭示,只要是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之行为,遭受损失的公民便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最新修订:2024-07-12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咨询律师
更多
段文超律师

帮助人数: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