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由于不当的
刑事拘留而导致损害后果发生,根据法律规定,
赔偿责任应由实施
拘留措施的公安机关承当。对于此类
赔偿事务,将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执行。须知此法律第十七条明确揭示,只要是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之行为,遭受损失的公民便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
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
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
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
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
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
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改判无罪,原
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