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行政复议法》之相关规定,对
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议和作出最终裁决的期限为60个自然日。此期间自复议机关正式受理该项复议请求之日起算。若无法在此限期内完成行政复议审查并作出裁决,必须经由复议机构的主要领导批准许可后,方可予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七条【复议的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
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