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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刑事拘留在哪个拘留所

通常情况下,长春市的刑事拘留将会被安置在地方监狱中的长春市第一、第二看守所中进行,具体的选择将主要基于案件及其执法所需之羁押条件而定。上述两个机构,皆为警察局及国家监管部门用以临时监管犯罪嫌疑人的重要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最新修订:2024-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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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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