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长春市的
刑事拘留将会被安置在地方监狱中的长春市第一、第二看守所中进行,具体的选择将主要基于案件及其执法所需之
羁押条件而定。上述两个机构,皆为警察局及国家监管部门用以临时监管
犯罪嫌疑人的重要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
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
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
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