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
刑事诉讼期间临时申请的
保释期与其所参与
仲裁案件的时间并无直接关联。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措施,主要是针对那些可能被判以相对轻微
刑罚或若采用其他
强制措施则有可能对社会造成相对较小危害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任何满足特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均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
民法院提交保释申请。
然而,具体的申请条件及程序均已由法律明文规定,因此,该申请与
仲裁时间并无直接关系。倘若您所关注的问题是在仲裁过程中所涉及的
刑事案件中如何申请保释,那么这将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律程序的推进程度。尽管
仲裁结果可能会对刑事案件的处理产生影响,但是保释申请仍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且不受仲裁时间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