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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的故意伤害罪现在还能追究吗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7条款之规定,对于故意伤害罪行的起诉期限,具体而言取决于犯罪行为所触发的法定最高刑罚。若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法定最高刑罚不足五年有期徒刑,则其起诉期限为五年;若法定最高刑罚在五年至十年之间,则其起诉期限为十年;若法定最高刑罚超过十年但不超过十五年,则其起诉期限为十五年;而当法定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死刑时,其起诉期限则为二十年。鉴于阁下提及的是“十年前发生的故意伤害罪行”,倘若该罪行的法定最高刑罚不足五年有期徒刑,那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其起诉期限早已过期,故无法再进行起诉。反之,若法定最高刑罚在五年至十年之间,那么其起诉期限尚未过期,仍然可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同样地,若法定最高刑罚超过十年但不超过十五年,或者法定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或死刑,那么其起诉期限也尚未过期,依然可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因此,能否对十年前发生的故意伤害罪行进行起诉,必须要结合该罪行的法定最高刑罚以及起诉期限是否已经过期这两个因素来进行具体分析。若起诉期限已经过期,则无法再进行起诉;若起诉期限尚未过期,则仍然可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最新修订:202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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