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
法规,若有医药费用被保险公司排除在外不予赔付,则此部分费用应由责任方负担。例如,在涉及交通事故的案件中,此类费用往往须由确定为肇事
行为人的一方负责
赔偿;又如在因公受伤的情况里,当用人单位已按照法规要求参保了
工伤保险之后,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便会依照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诊疗目录来对
工伤医疗费用进行报销。因此,保险公司未予报销的医药费用理所当然地应由责任方承担。
《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
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
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