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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夺政治权利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起始计算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不同情况实行了区别化的规定:被判处终生监禁死刑并附带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将永远丧失此项权益,因此无需考虑刑罚期限的计算问题;而对于那些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其附加刑的刑期则是从有期徒刑或拘役执行完毕之日开始计算。若在执行过程中获得假释,那么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当自假释之日起重新计算;
至于附加于管制刑的剥夺政治权利,则是与管制刑同步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最新修订:202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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