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乃是
刑事诉讼流程中的一种重要制度,旨在针对符合特定条件的罪犯实施
刑罚便利化措施。针对处于各个
徒刑期、且均具有监外执行资格的
犯罪分子,办理相关流程呈现出多样性的形态。对于那些已符合
暂缓执行监督条件的罪犯,人
民法院有权直接作出决定。而在判决与裁决执行的全过程中,对于符合
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须由监狱以
书面形式提交建议申请,并上报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的监狱管理部门进行审批。相应地,在看守所或
拘役所服刑的罪犯若需申请暂缓执行监督,则该看守所或拘役所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建议申请,并上报至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进行审查与决定。批准暂缓执行监督的机关应将批准决定抄送至人民检察院。在监外执行期间,罪犯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如若违反,则可能面临撤销监外执行并重新收监的
处罚。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
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