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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为中的首要作用者并非定量的固定角色,而是需要依据具体的
犯罪情境及各个涉案人员在
犯罪活动中所扮演的角色而进行性质判定。首要作用者一般是指在有组织的
犯罪团伙中担任着组织、策划、指挥等关键性角色的犯罪分子,或者是在有众多参预人参与的集资型犯罪行为中起着主导作用的罪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
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
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
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