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装饰装修工程中的工程价款享有专门的优先受偿权,具体权利范围限定于该装饰装修所提升的建筑物价值范畴之内。这部份权力的来源是《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的第十八条款明文规定:对于装饰装修工程的
承包方而言,当其主张就所
承包的装饰装修工程进行折现或拍卖后所得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全力支持,除非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方并非该建筑物的合法权益所有人。
《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
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