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涉嫌诈欺及洗钱罪行案件时,检察机关
批准逮捕的主要基准是判断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
逮捕条件。这些逮捕条件包括
犯罪嫌疑人行径的恶劣程度、
证据的充分程度、
犯罪分子逃脱风险以及对社会带来的危害性。
具体来说,若诈欺金额巨大,涉及众多
受害人或者案件发生频率较高,并且存在洗钱行为以掩盖非法获得的财产,那么就有可能被判定为重大犯罪,这时检察院很可能会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此外,检察院还需权衡犯罪嫌疑人的合作态度、是否拥有固定居所以及稳定的职业等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
犯罪事实,可能判处
徒刑以上
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
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
证人作证或者
串供的;
(四)可能对
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