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盗窃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即是公众和
私人财产的所有权权利,包括了对物品的占有、利用、收益以及处分等多方面的权限。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提到的财产所有权一般都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之上,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可能会存在例外。相关法律条款明文规定:“对于涉及到诸如毒品之类的
违禁物品被盗窃的事件,应该参照盗窃罪进行处理,并且根据具体案情的轻微程度来量定应受之
刑事处罚。”
2、根据法律明确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价值若在一千元至三千元之间、三万元至十万元之间、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则应当分别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所规定的“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各省级行政区划的高级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权根据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同时兼顾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规定的金额范围内,确定本地区实际执行的具体金额标准,并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如果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盗窃行为,且盗窃地点无法查证,那么盗窃数额是否达到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就需要依据受理案件所在的省级行政区划的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所确定的相关数额标准予以认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