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新车尚未上户或未取得临时牌照,甚至临时牌照已过期时所引发的损失。
2.当车辆未能按时进行年度审验或是未通过年度审验时出事所导致的损失。
3.当车辆正在维修期内却不幸遭遇
意外事故而造成的损失。
4.若车辆不慎撞到了自己的亲属。
5.在收费停车场内车辆遗失的情况。
6.
被保险人自愿放弃
追偿权利的情况。
7.由于驾驶证丢失、受损或在更换期间驾驶车辆所产生的损失。
8.事故发生后超过48小时仍未向保险公司
报案的情况。
9.在保险费用尚未缴清之前所发生的
保险事故。
10.车辆新增设备遭受损害的情况。
11.仅是车灯或倒车镜单一部位破损的情况。
12.在深水区强行启动车辆导致发动机损坏的情况。
13.车辆被车上物品撞击损坏的情况。
14.未经
定损便自行修理的情况。
15.车辆零部件被
盗窃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