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有一方坚持主张所争议房产的所有权,而另一方选择放弃对该项财产所有权的行使权时,则应当先由专业的评估机构按照市场行情对该房产进行全面而准确的评估工作。在完成此环节后,赢得房产所有权的一方可依法给予放弃所有权一方适当的
经济补偿作为回报。
2.在双方均无意愿或无法获得所争议房产所有权的情况下,可选择将该房产出售以获取其交易价值,随后再根据具体而详细的财务状况对所获收益进行合理分配。
3.当双方
当事人都有意向争取所争议房产的所有权时,应遵循价高者得的原则来确定该房产的归属,并由最终胜出的一方依据实际成交价格支付给对方相应的经济补偿费用。
4.如经多次协商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可考虑向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由法院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对所争议房产进行公平公正的分割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