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家用小型轿车这一
类别,我国并未设立明确的强制报废年限。依照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小型私人用车并没有使用年限上的硬性规定,然而,当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国家会建议车主进行报废处理,但是否采取
强制措施则视具体情况而定。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若在
机动车安全检查
有效期届满之后的连续三个检测周期之内未能取得机动车安全检查合格标志,那么此类车辆将会被强制报废。对于家用非营运性质的小、微型载客汽车而言,其安全检查的期限如下所示:在使用寿命的前六年内,每两年需接受一次安全检查;从第七年开始到第十五年结束,每年需接受一次安全检查;超过十五年后,每年需接受两次安全检查。只要通过了这些安全检查,便可以继续合法地驾驶。自第二十一年起,这类车辆将每隔三个月接受一次安全检查。
《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第三款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