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公司的
申请破产程序并不会直接影响到法定
代表人在
个人征信系统中的记录。只要法定代表人自身的信用状况无暇疵,那么公司的破产过程便无法波及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征信记录。
然而必须要指出的是,
公司破产对于法定代表人个人的影响会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体现。当公司面临
破产清算时,法定代表人将会在特定的时间内被禁止担任任何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
监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无
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因
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
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担任因
违法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个人所负
数额较大的
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
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