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准许取保候审的时期内,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经执行机构的许可或许可,不得从事任何性质的职业活动。
然而,他们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不得擅
自离开所居住的市或者县的范围;对于执行机构提出的
传唤要求,必须随时响应并积极配合;
同时,也不能对
证人的作证行为进行干扰,更不能有销毁、篡改
证据或串通口供等
违法行为。若有任何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发生,那么他们的取保候审资格很可能会被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