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故意对明知为
犯罪所得以及其衍生出来的收益进行
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加以掩盖或隐匿的,将被认定为犯有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尽管此项
法规并未明确指出购买他人
盗窃所得物品是否可被视为盗窃罪,然而,依据该法规的精神实质,倘若购买他人盗窃所得物品的行为满足了“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收购”这一条件,那么购买者便有可能被判定为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因此,在特定情况下,购买他人盗窃所得物品确实有可能被认定为盗窃罪。
然而,是否构成犯罪还需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全面分析与评估。若购买他人盗窃所得物品的行为并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构成要素,那么就有可能无法被判定为此
罪名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