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该规定明确了司法请求权的
适用范围,涉及各类合同债权、
侵权行为所引发的
债务关系、因不当受益和无因管理而产生的债权以及由于缔结契约过程中存在过错造成的债务等等;
其次,虽然司法请求权并不适用于诸如
物权、人身权、
知识产权等绝对权利,然而若此类绝对权利受到侵犯从而引发的债权
诉讼请求,仍然应当受到
诉讼时效的制约;
第三,在国家财产尚未被授予非政府组织(NGO)或企业进行经营、管理的情况下,当这些财产遭受任何形式的损害时,则不应该受制于诉讼时效;
最后,值得强调的是,
民事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具有强制性的特征,不允许
当事人通过书面协议或者其他方式来规避或改变其
法律效力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
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
抚养费、
赡养费或者
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