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患有癌症并
触犯法律的人士而言,其最终是否会被监禁入狱,需依据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进行判断。若其所面临的罪行被判决为
有期徒刑或
拘役,而此类罪犯又身患晚期癌症,需要接受特殊医疗护理以期保持身体健康,那么可以按照相关程序申请暂缓监狱环境下的执行。相较之下,对于被判
处罚金和
管制的罪犯,则无法获得类似的待遇。
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罪犯可申请暂缓
监外执行:
(1)患有严重疾病,需要接受特殊医疗护理以维持生命体征;
(2)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
(3)生活无法自理,且在暂缓监外执行期间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
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
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