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施
拘留之后,应当在第一时间内将
被拘留者移送至看守所予以关押,最晚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此外,公安机关还应当在实施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之内,向被拘留者的
家属发布相关通知。
2、对于已被拘留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在其被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审讯。
3、若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不应采取拘留措施的情况,必须立即解除拘留,并向其发放相应的
释放证明文件。
《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