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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以下是税务义务产生的具体时点:
首先,对于采用赊账以及分阶段支付款项结算方式的交易事项,其税务义务的产生时间被明确设定在书面合同所确定的收款日期当天;若书面合同中未对收款日期进行明确约定或未签订书面合同,则税务义务的产生时间被设定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那一天。
其次,对于选择预付款项结算方式的交易事项,税务义务的产生时间同样被设定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那一天。
再者,对于选择使用托收承付以及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交易事项,税务义务的产生时间被设定为发出应税消费品且已完成托收手续的那一天。
此外,对于选择其他结算方式的交易事项,税务义务的产生时间被设定为收到销售款项或获取索取销售款项凭证的那一天。
最后,对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出售不动产,选择预收款方式的交易事项,其税务义务的产生时间被设定为收到预收款的那一天。
同时,对于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租赁业劳务,选择预收款方式的交易事项,其税务义务的产生时间也被设定为收到预收款的那一天。
另外,对于纳税人将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情况,其税务义务的产生时间被设定为不动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的那一天。
最后,对于纳税人发生自建行为的情况,其税务义务的产生时间被设定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税务义务产生时间。
《宪法》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最新修订:202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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