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明文规定,实施
取保候审期间务必缴纳相应费用。此项
法规明确指出,决定机关在确定
保证金数额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几方面要素:
首先,以确保
诉讼程序顺利开展;
其次,考虑被取保候审者所面临的潜在威胁和风险程度;
再者,针对案件的性质、情节以及可能判处的
刑罚范围及其严重程度做出评估;
最后,需要考虑被取保候审者的财务状况及支付能力。换言之,为确保诉讼程序的有序进行,被取保候审者需依照决定机关的具体要求,提供一
定金额的保证金,并将其存入由执行机关指定的银行专设账户中。因此,在取保候审期间缴纳相关费用实属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
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