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法律原则如下:
第一,关于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必须明确,其应属农民集体所有。
第二,在我国,农村与城市郊区的土地,除非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归属于国家所有之外,其余全部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其中包括宅基地及自留地、自留山等板块的所有权,均为农民集体所有。
第三,
国有土地以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皆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
确权予特定单位或个人使用。对于具体使用者来说,有义务切实保护、妥善管理并合理利用这些土地资源。
第四,土地权利的确认及其
使用权的注册登记,应当严格依据
不动产登记相关的法律、行政
法规进行规范操作。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