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况下,
贪污受贿罪均由国家法律机构——人民检察院负责展开调查工作。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主要法律监督机关,持有对
刑事犯罪案件进行
立案侦查、
审查起诉以及
提起公诉的职责,同时也肩负着对整个
刑事诉讼活动进行全面监管的重要任务。鉴于贪污受贿罪往往构成于
职务行为之中,因此,对于涉嫌此类
犯罪行为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拥有绝对的权力进行立案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
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非法拘禁、
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
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
民法院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