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监护人在其失去
监护能力之时,有权申请变更
监护人。
监护人更换是在监护人无法有效履行监护责任的情况下,经过其本人提出申请并得到相关部门或法院批准后,由其他人代替成为新的监护人。
关于丧失监护能力的具体标准如下:
首先,监护人为
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实施了严重破坏性的行为;
其次,因怠职没有尽到应有的监护职责,使被监护人处于需要紧急救助的危险境地;
最后,监护人实施的行为过分侵犯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