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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后案子归谁管了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使拘留权的机构通常为公安机关。
2、此外,在人民检察院自行侦办的案件中,若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意图自杀、试图逃离现场或已经在逃,亦或是存在毁灭、伪造证据串供等潜在风险时,检察院同样具有对其进行拘留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最新修订: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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