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使
拘留权的机构通常为公安机关。
2、此外,在人民检察院自行侦办的案件中,若
犯罪嫌疑人在实施
犯罪行为后意图自杀、试图逃离现场或已经在逃,亦或是存在毁灭、伪造
证据或
串供等潜在风险时,检察院同样具有对其进行拘留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
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
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
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
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
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
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非法拘禁、
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
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
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