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的被告,其可能获得的
减刑机会高度依赖于其在庭审过程中的认罪态度及其所展现出的深刻悔过之情,此外还包括被告是否积极退还
赃款及对受害者提供充分的
赔偿等方面的考量因素。在做出最终裁决时,法院将上述所有因素进行综合权衡与评估。《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78条明文规定,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的
犯罪分子,若在服刑期间确实表现出良好的悔改之意并有
立功行为,则可获得相应的减刑。
然而,具体的减刑幅度和条件需由法院依据法律
法规进行严谨的判断与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