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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生病不宜健身健身房应该退卡么

此举实为违规。针对健身会员卡不可退卡之约定,其并非法定免责条款,反而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义务的违犯。在此前提下,双方所达成的健身服务协议并不属于特种商品或者特殊服务范畴,而必须遵守"经营者须负起包换、包退等法律责任"的基本原则。
同时,鉴于个人健身活动涉及到人身权益,根据此类合同的性质特征,它并不属于可强制执行合同类型。因此,消费者与健身房之间所缔结的健身服务合同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并不属于可以强制持续履行的合同。关于健身卡退款问题,这并非是一项无法打破的"铁律"。即便在与健身房签署的协议中明确标示了"不得退卡"、"一经售出,费用概不退还"等类似条款,这些条款也应该被视为无效。在消费者接受服务之前,他们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由健身房返还相应的服务费用。当消费者在办理会员卡时发现商家存在售卡后不予退款的现象,他们可以向商家提出异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与商家进行交涉,若协商无果,还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起申诉或者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以防止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最新修订: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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