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警方未采取相应措施处理该案件,受害者可于接获公安机关作出
不予立案通知之后的第七日起,向做出决定的原公安机构提交复议申请,或向上级公安机关发起复核请求;
同时,受害者还可以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
申诉书,由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行为进行审查并要求其提供详细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
报案、控告、举报和
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
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
犯罪事实需要追究
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
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