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破产财产时,首先需要优先偿还破产所需的相关费用与共益
债务。
待这些事项得到充分解决之后,余下的财产将按照以下优先级次序进行分配:首先,偿还破产人所
拖欠的
员工工资、
医疗费、
伤残补贴、
抚恤金等相关款项,其次偿还应划拨至员工个人账户中的基本
养老保险费用、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文件、行政
法规中明确规定应向员工支付的
补偿金;
再次,偿还破产人欠交的除以上内容以外的所有
社会保险费用及未缴纳的税款;
最后,开始偿还那些普通
破产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
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
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
董事、
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
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