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夫妻离婚之后,未能直接负责
抚养孩子的父亲或者母亲拥有了探视孩子的权力,而另一方则负担起了协助他们实现这种权利的责任和义务。
关于如何行使这个
探视权,可以通过夫妻之间的协商来确定具体的形式以及探视的时间,如果无法达成双方均认可的协议,那么最终的裁决就会由当地的人
民法院做出。
在实践当中,我们通常看到的探访方式分为欣赏性探望和留居式探望这两大
类别。
观赏性探望是指未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母亲能够前往孩子所居住的地方或者商定好的场所进行探望。
这种方式的探望时间相对短暂,比较灵活,然而却不太利于参与人和孩子之间的深度交流和情感沟通。
而留居式探望则是在事先预定或者经由法院判定的时间段内,由探望者将孩子领出,并按照约定的时间送返回原来的居住地。
这种方式下,孩子和探望者的相处时间较长,有助于增进相互间的理解与感情交流,但是对于负责直接照顾孩子的那一方来说,就需要承担无法跟孩子共同生活的不便之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